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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管理办法
被浏览:160次    发布日期:2018/4/5

海南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作用,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及支付保障机制,使广大职工共建共享海南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是指由省总工会聘任和各市县总工会、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聘任相结合,由省总工会统一备案,并由聘任机关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专项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分析思辨和处理问题能力;

(四)有工会或人事管理、劳动保障、司法、律师、工商、税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岁。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聘:全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司法部门和工会系统的离岗、内退、退休人员;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和工资集体协商知识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人士;在企业长期从事工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熟悉相关业务、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由省总工会、各市县总工会、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根据实际需要选聘,并报省总工会统一备案,颁发由省总工会统一印制、统一编码规则的指导员聘书。

聘书由聘任机关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到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领取或由省总工会授权后按照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聘书统一版式制作。(聘书编码规则及聘书版式见附件)

    第六条  全省所有市县级总工会都应按一定比例选聘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其中省总工会聘请2名,海口市总工会聘请4名,三亚市总工会、儋州市总工会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会各聘请2名,其他市(县)总工会根据各自实际需要确定聘请人数,但不得少于1名。

    省产业系统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按一定比例选聘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职责:

(一)受地方总工会或省产业系统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同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邀请,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同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具体承担:指导和帮助工会搜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文本以及参与协商过程,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邀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参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同时报告其上一级工会。

(三)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协商相关专业知识,为企业或区域、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对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研究。

(五)参与对企业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协商能力。

(六)代表工会参与所辖区域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推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广泛深入发展。

(七)必要时参与企业或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工作制度:

(一)聘任制度。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实行聘任制,选聘工作由各级总工会具体负责实施。各聘任单位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拟聘请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填写相应表格、签订劳务协议及造册建档,并报省总工会备案。一经聘用,颁发由省总工会统一制作的聘书,聘任期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二)培训制度。新任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必须经聘任机关培训后,持证上岗。省总工会每年举办1-2 期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业务培训。各市县总工会、开发区工会应每年举办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或相关知识讲座,定期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增强工作能力。

(三)档案制度。省总工会建立全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台帐,各市县总工会、开发区工会要在每年4 月份将本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台账及调整情况报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备案。

省总工会不定期对全省工会聘任的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 虚报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评先资格。

(四)督查与考核制度。省总工会每年对各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及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各市县总工会、开发区工会应定期对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 业绩评估,并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

第九条  报酬与奖励制度

省总工会、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劳务补贴分别列入年度预算。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劳务补贴原则上由各级工会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和发放。省总工会对任务较重的市(县)总工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给予适当补贴。

各聘任机关对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可 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和报酬标准由各聘任机关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需费用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省总工会每年将表彰一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单位,并从全省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中表彰一批先进个人。

第十条  各级产业工会、行业性工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各乡镇、街道总工会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兼任工资 集体协商指导员。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最大限度地把中小企业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出台本地区\产业系统的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业务管理部门设在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实行。

 

 

附件一:海南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聘书

编码规则

按照《海南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管理办法》要求,为便于管理,海南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聘书由省总工会统一编号规则,由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等选聘单位进行日常管理,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发放,空白聘书严禁外流。

指导员聘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

14位数字全省统一为“0898”。

56位数字为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代号。海口市“01”、三亚市“02”、儋州市“03”琼海市“04”、文昌市“05”、万宁市“06”、东方市“07”、五指山市“08”、乐东县“09”、澄迈县“10”、临高县“11”、定安县“12”、屯昌县“13”、陵水县“14”、昌江县“15”、保亭县“16”、琼中县“17”、白沙县“18”、洋浦经济开发区“19”,其他选聘单位(省产业系统工会等)聘任的为“00”。

78位数字代表发证年份,如2013年发的证书为“14”,以此类推。

912位数字代表证书顺序号码,从00019999

例:琼海市今年的编码为:08980413××××;文昌市今年的编码为:08980513××××。

附件二:海南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聘请表

海南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聘请表

 

聘请单位(盖章):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专业

 

职 称

 

 

 

电子邮箱

 

 

 

工作单位

(或原单位)

 

 

工 工

资 作

协 专

商 长

 

聘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⒈此表为每年新聘请人员填写;

⒉此表一式两份,聘请单位留一份,省总工会建档一份。

附件三:海南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名录库

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单位职务

聘书

编码

聘书发

放时间

聘期

备注

 

 

 

 

 

 

 

 

 

 

 

 

 

 

注:此表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每年4月份将更新后名录库报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备案。(省总民主管理部电子邮箱:hnszmzgl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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