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厅
海
南 省 总 工 会
海 南 省 总 商 会
海 南 省 企
业 家 协 会

关于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总商会、企业家协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总商会与省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省具备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推动工作的开展,制定了《海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见附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是促进企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推动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按劳动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以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内容;以开展要约行动为抓手,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机制、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职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008年抓试点,组织培训学习,总结试点工作经验;2009年全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30%;2010年全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70%;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起步阶段,可以就工资分配的某一方面进行协商,也可以就多方面议题进行协商,以职工迫切需要解决而企业又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为重点;可以签订单项或多项工资协议;可以在一个企业内部开展工资协商,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商。通过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即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的机制;二是工资调整(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 健全机制,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 ,共同做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全新探索。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总商会、企业家协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政策,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要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主动为协商双方提供咨询和政策依据;要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进行登记、编号、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要对双方履行工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工会要积极组织职工参与企业工资政策的制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工资协议;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总商会、企业家协会共同规划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总商会与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各地、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同级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检查和督导,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海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总工会
海南省总商会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2008年10月 日
主题词: 工资
集体协商 通知
海南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2008年10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海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推动海南省各类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现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其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和其它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协商的结果既可以作为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一项内容,又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省内的各种类型企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正式投产开业。
2、企业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数据、资料。
3、有工会组织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二、工资集体协商需要遵循的原则
1、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原则。
3、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人数由双方根据情况而定,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可指定记录员一名。
2、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出任首席代表时,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由职工民主选举。企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时,可书面委托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方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指派。
3、协商双方代表一般由本企业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休方的协商顾问。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须履行义务,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空缺的,应及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
4、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5、协商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6、协商代表的权力,按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7、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其主席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调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会议所需费用由企业方负担。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内部分配方式。
2、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5、奖金、津贴水平和分配办法。
6、职工在特殊情况下,如加班加点期间、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和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7、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
8、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与工资有关的问题。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背合同的处理程序和具体办法;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合同的适用期限等可作为协商的辅助内容加以规定。
五、工资集体协商时应考虑的影响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2、全国及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4、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地方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
6、国家利率、税率和汇率等变动情况。
(二)、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变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六、工资集体协商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比例关系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企业实现利税、上缴利税、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参照兄弟省市的情况;一般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2、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能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总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含量、 人工成本中的工资成本含量) 应在劳动部门发布的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的预警线以下。若超出预警线,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提出工资增长的要求。
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职工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因素。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应按签订集体合同的一般程序进行,应把握好如下几点:
(一)协商前的准备
1、协商双方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了解不同职务、岗位、工种职工基本工资愿望,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基本工资要求清单,以此来确定协商重点。
2、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地区、企业等各方面有关劳动、统计、财务等资料,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微观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承受能力,拟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3、协商双方有向对方及时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的义务,同时也有为对方所提供信息、数据保密的义务。
4、协商前,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先期交流,以便沟通思想、了解要求、联络感情,为下一步正式进入协商做好准备工作。
(二)进入集体协商
1、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2、协商中应本着完全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良好的合作态度,互相尊重,充分发表意见。
3、双方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存异的原则展开协商。双方在出现较大的意见分歧或遇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和下次开始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期限最长不宜超过六十天。 4、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党委进行协调。
(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生效及续定
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最短为一年。凡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第2年开始双方应就调整工资问题进行协商,或重新修订工资标准。也可以在签订的工资合同中事先规定每年的增资比例。一般工资集体协商应在每年的3 月底前进行。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八、各种不同类型企业的协商重点
(一)不同所有制企业
1、在公有制企业中,应加大职工参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利润分配、收益分配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力度。在工资协商中,应注重控制人工成本,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同时要处理好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与职代会的关系,从程序和内容上注意与职代会职权相衔接,在合同的起草、审议、实施、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2、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要注意处理好职工工资分配与股息分红的关系,以使职工付出的劳动得到相应合理的报酬。
3、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应根据社会劳动力供求状况、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水平,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不同经营状况企业
协商双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稳定,效益较好的,工资协商条款应尽量细化量化;生产经营不太正常,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的企业,在工资协商时应提出相对灵活的比例要求,如注意把握工资要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之间的关系,增资与劳动强度(劳动定额)之间的关系,工资与工时之间的关系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条款应做到具体量化,以保障职工的基本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很不正常,半停产的企业,应着重就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提出要求,或签订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后,兑现或弥补职工收入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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